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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5日 星期日

張天鈞墮胎與正義 -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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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天鈞墮胎與正義 - 聯合新聞網
Mar 26th 2012, 02:11

【聯合報/台大醫學院內科教授 張天鈞】 民國86年11月29日,法國博琉教授來台灣演講,11月30日在西華飯店聚餐。在餐會中,博琉教授的法國友人魏延年先生提及,把博琉教授著的「墮胎丸」一書譯成中文。我自告奮勇的把這件工作承接下來,後來也就有了「RU486」這本書的出版。

RU486是用於早期懷孕的口服避孕藥,也是博琉教授的重大發現,可是當時就引起很大的爭論,因為牽涉到應不應該墮胎,這個十分具爭議性的議題。

日前前司法院副院長謝在全大法官,看到我在元氣周報發表的文章,覺得我很喜歡念書,就送我一本美國哈佛大學教授,邁可‧桑德爾著的「正義 一場思辨之旅」,書中討論到諸如募兵制、代理孕母等重要議題,什麼樣的看法才具正義。

而有關墮胎,書中提到,有人認為墮胎該禁,因為不該奪走無辜生命。其他人則不同意,認為法律不該在生命何時開始這種道德神學爭議上面選邊站。這一派主張,肚子裡的胎兒的道德地位是茲事體大的道德問題兼宗教問題,政府應該保持中立,由婦女自己決定是否墮胎。

至於我國於民國98年7月8日修正的優生保健法,第一條提到,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特制定本法。第四條稱人工流產者,謂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這裡的人工流產也就是墮胎。

雖然第九條的規定,在前面的五款看似規定甚嚴,也合乎道理,定義也很清楚,例如: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但是在第六條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則顯得寬鬆,而定義模糊,因此墮胎在台灣等於已經合法化。

其實性衝動早在十幾歲就開始,這時如果沒有安全性行為的知識,不但容易感染性病,也很容易未婚懷孕,這時生下來的小孩誰來照顧,很成問題。因此即使自認為先進的美國,也會有墮胎是否正義的爭論。總之,正確的生理教育,防患於未然,才是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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