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計署昨日發布2012年第3號公告,公布了"京滬高速鐵路建設項目2011年跟蹤審計結果"。
這是審計署連續第三年專門針對京滬高鐵發布審計報告。此前,審計署分別在2010年02月12日、2011年03月23日發布了2009年和2010年京滬高鐵的審計報告。
京滬高鐵是我國"四縱四橫"鐵路快速客運網的骨干線路,途經4省3市,全長1318公里,設24個車站,初步設計概算2176億元,其中:征地拆遷和站房、工程施工及其他投資1638億元,動車采購、建設期利息和鋪底流動資金538億元。
截至2011年6月底,除個別不影響運營的附屬配套工程外,京滬高鐵全部工程已完工,初步確認實際完成投資1962.66億元(不含鐵道部另行采購動車費用、建設期利息和鋪底流動資金)。目前,還有部分設計變更、人工和材料價差等投資增加情況尚未確認,京滬高鐵項目總投資需待竣工決算后最終確定。
總體而言,鐵道部和項目承建方京滬公司按照"精心組織、精心設計、精心施工、精心管理"的要求,組織各參建單位做好征地拆遷、施工組織、工期質量控制和科技創新等工作,較好地完成了全線建設任務。
縱觀三年報告,隨著高鐵工程的不斷進展及基本完工,其相應的審計質量也不斷進步。從一開始具體工程違規情況的監督,到一般性總結同類問題與曝光個案相結合,審計報告逐漸完善,更具有指導性與操作性。
與此同時,總結這三年的報告,可以發現京滬高鐵在施工建設過程中每年都會暴露許多不合法不合規的事情。
2009年審計出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分項目投資控制不嚴,實際資金支出超預算;分項目承發包不夠規範,招投標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發票入賬結算。
2010年審計出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監理、咨詢、裝修等分項目招投標不夠規範,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個別施工單位及個人轉移挪用公款和建設資金,涉嫌違法違紀,建設資金監管不到位;施工單位在采購、租賃等業務中使用虛開、冒名或偽造的發票,且若干單位多次違規;對尚未實施的工程辦理工程款結算;未按合同約定扣回物資供應合同履約保證金;部分工程監理不到位;某工程未按初步設計要求施工。
2011年審計出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土建施工和個別物資采購招投標不規範;個別工程管理不到位;沿線個別地方基層單位套取、截留、挪用征地拆遷資金;京滬高鐵沿線施工企業拖欠材料款、工程勞務款等款項。
對比三年審計報告中出現的問題會發現,有的問題在出現一次后會立即得到整改,違規現象不重復發生。但有的問題則會一再出現,如招投標不合規、監理流於形式和虛假髮票入賬等問題在不同審計年份中均有發現。
三年來,審計署每年平均投入100多名審計人員、100多天的現場審計時間,不可謂不盡心盡力。審計署的杰出工作不僅有力地保證了京滬高鐵項目能夠保質保量的完成,而且大大地提高了工程效率且節約了成本。在所有審計署報告披露的案例中,所涉金額少則幾百數千萬,多則上億乃至數十億。這些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整改,極大地保護了國有財產和人民的利益。
但不可否認,由於諸多主客觀原因,審計署的工作仍存在許多鞭長莫及的地方。
如雖然審計署堅持對京滬高鐵這樣的重大工程進行追蹤審計,但它每年的審計重點都有所側重:2009年側重對基礎準備工作的審計,2010年更加關注工程質量問題,2011年側重於發現體制、機制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
這種有側重點的審計模式固然抓住了不同年份工程項目中的主要矛盾,但仍難免有片面性之嫌。因為并不是說在重點抓工程質量的年份就不會存在經濟問題;而在最後全面進行經濟領域的審計時,可能會使前面的違法亂紀行為造成的損失無法挽回或不能完全挽回。
同時,審計監察像京滬高鐵這樣的高科技工程項目,必然設計到精細分工和專業化的問題。例如對於財務問題,對於高鐵技術問題,對於鐵路施工問題(審計報告中數次提到鐵路工程監理流於形式),對於地方政府的拆遷安置問題,乃至於環境問題等。限於審計署的人力物力,如果沒有多方面協同作戰,審計結果就難以善始善終面面俱到。
鑒於此,筆者認為,在必須肯定和進一步加強審計署工作的前提下,對於大型國家工程如京滬高鐵、西氣東輸、大型水電站等類似項目的監督管理制度,應進一步改革和加強,以保障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順利實施,盡早實現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
首先,監管體系應在堅持審計署有側重點審計的基礎上,大力推行全面監管。如財務違規風險貫穿整個生產過程中,因此不能因為在重點監察工程技術的時間中忽視對貪腐等經濟問題的嚴查。相反,應自始至終保持高密度監察。
其次,應以更大的力度做好供應鏈監管。工程越大,參與的企業與相關方就越多。而各參與方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利益相關等問題,可能會致使個體風險轉為系統性風險。此時,對供應鏈的嚴格監管顯得尤為重要。鐵路施工中的層層轉包即是很典型的例子:很有實力的企業拿到招標合同,最後卻由無資質的人員完工,工程質量從何談起?
第三,監管機構除審計署外,應該打量引入權威的第三方機構監管。在審計署的領導下,這些第三方機構應該承擔更多精細化、專業化的工作。從而把審計署從許多過於細致繁雜的細節中解放出來,以有更多的精力做好領導工作,統籌各方,更好、更高質量地推進審計工作。
這些第三方機構應該不是該工程的利益相關方,或者至少不是關係過密的利益相關反。以防止發生如審計報告中屢次提到的工程監理成為擺設的尷尬局面。同時,應該設計某種制度,使得第三方機構有足夠的動力去積極、主動的進行監察工作。
(曹文明 撰稿)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世華財訊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若資料與原文有異,概以原文為準。
世華財訊資訊中心:editor@shihua.com.cn 電話:400674448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