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曉的一舉一動都在日方的嚴密監視下,而中國的無武備海監巡航船與日本海上保安廳的武裝艦船相比,形成實力不對等和不對稱的現狀
【作者】海監東海總隊總隊長 劉振東
《國際先驅導報》文章 從表面上看,東海方向的現狀似乎不如南海"嚴峻",然而實際上,無論是從對手的實力,還是爭議的複雜程度來看,在東海維護中國海洋權益的形勢是比較嚴峻的,維權的任務也十分複雜。東海維權所面臨的主要對手日、韓兩國都是發達國家和海上強國,其海洋戰略和法制完備程度以及海上維權的整體實力都不容小覷,且中國與日、韓兩國在東海至今沒有進行海上劃界,爭議不斷,此類問題如不妥善應對,將有可能會成為引發衝突甚至戰爭的重要潛在因素。
中國東海資源開發處於受阻狀態
從三方面而言,中國東海的維權現狀並不樂觀。
其一,日、美兩國在東海的侵權動作比較猖獗。
目前,日本對我國東海油氣開發海域的偵察活動仍保持著一貫的力度,美國在東海中國管轄海域內的軍事測量和海洋調查活動仍在頻繁開展,同時,與日本加強海上協作。中國海監船、機在維權執法過程中頻頻發現日本軍艦為美國作業船護航等情況。其具體表現在於:一是日本對我春曉油氣開發進行全天候監視,其海上自衛隊的P3一C大型巡邏機利用日方單方設置的所謂的"防空識別圈"進入我國的春曉、平湖油氣田附近,並深入至以西海域;二是美國的"勝利"號、"效率"號等各類軍事測量船每年多次進入我專屬經濟區進行測量,最近距離我領海基線僅約50海裏,對中國海上安全和海軍潛艇活動構成極大威脅。而且這幾年已發現日本自衛隊的驅逐艦多次為美軍測量船護航。
其二,中國在東海的資源開發可以說處於受阻狀態。
中日東海油氣資源之爭關係到兩國的能源戰略,其實質是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之爭。對於中方的東海油氣田開發,日本一直都給予高度關注和密切監視。目前,春曉的一舉一動都在日方的嚴密監視下,除了每天至少一次的日本海上自衛隊的P3一C大型巡邏機的巡邏外,偽裝成漁船的日方偵察船還不時在中方的平臺附近遊弋。
其三,中國海上維權的海監執法力量處於相對力量薄弱的境地。
中國海監是重要的海上行政執法隊伍,全心全意地履行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的職責。然而,由於裝備實力和維權力量薄弱,以及國家維權政策與制度層面的某些限制,海監的維權行動陷入有心無力的境地。目前,海監每天僅派出2條海監船和1架海監飛機在東海海域進行巡航,但飛機裝備實力與日本海上自衛隊不對等,在數量和規模上反差太大。海監船隻與日本海上保安廳的艦船相比也是如此,日方有武備,我方無武備,形成實力不對等和不對稱的現狀。
應制定系統的國家海洋戰略
在東海維權方面,中方多處於被動狀態,常常是出一事,應對一事,往往是日方出一招中方接一招。形成這一局面的原因是沒有做到"三要",即"要有國家的海洋戰略",這是國家維護海洋權益的基礎;"要有完善的海洋法律法規",這是我們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的依據;"要有高層次的海洋決策和研究機構",這是我們高效、有力維護海洋權益和應對海上突發事件的保證。
海洋戰略作為統領海洋事務的綱領和指導海洋事務的總方針,是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的基礎。隨著國際形勢的發展,為了在處理海洋領域的新問題和進一步確立國際海洋秩序的過程中爭取本國海洋權益的最大化,世界上不少海洋強國都已制定本國的海洋發展戰略。以鄰國日本為例,它一直以來高度重視海洋問題,尤其在進入21世紀後,更是將海洋問題提升到國家戰略高度。在推進海洋戰略的過程中,日本不僅立足本國,制定了《海洋政策大綱》、《海洋基本計劃》等綱領性文件,而且試圖通過雙邊關係,特別是通過日美同盟發展海洋戰略,實現其海洋戰略目標。
然而,中國有關海洋戰略的內容僅散見於已出臺的各種海洋事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中,並未形成系統的綱領性文件。1996年出臺的具統領性的文件《中國海洋21世紀議程》也亟須修改和完善。隨著海權的發展和海洋資源的開發,海洋維權的形勢日益嚴峻,國家海洋戰略對於海洋權益維護工作統領性指導的基礎地位日益凸顯。為此,中國應加快制訂與實施將海洋政策作為國家戰略的步驟,將海洋事業發展各領域的相關政策上升為國家戰略,將制訂系統的國家海洋戰略提上日程,並依靠各部門的力量綜合實施。我國制定系統的國家海洋戰略已刻不容緩。這不僅是為了適應國際社會的發展趨勢,更是國家海洋權益維護的迫切需要。
應建立完備的海洋法律法規
海洋維權執法作為行政執法的一種表現形式,其核心就在於依法執法。目前,中國海洋維權執法的依據主要是《領海及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等。此類法律、法規雖然法律位階高,但在具體維權執法工作的規範方面卻存在著空白點多、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
特別是海監維權執法已開展十餘年,定期維權巡航執法也已開展五年有餘,而法律規範的缺失使相關工作的開展至今面臨無法可依的窘境。海洋維權執法政策性強,尤其需要相關立法進程具有針對性、及時性和前沿性。完善我國海洋法制,推進國家海洋維權工作發展,至少應當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第一,儘快進一步公佈我國領海基線。我國自1996年公佈第一批領海基線以來,迄今沒有宣佈其他領海基線,致使我國管轄海域界線模糊,執法操作困難。為此,應進一步公佈領海基線,明確我國管轄範圍,以維護領土主權的完整性,保持政治主張和法律主張的一致性。
第二,以國家整體海洋戰略為著眼點,制定綜合規範海洋事務的法律,改變目前管理海洋事務的機構眾多、職責不明、無法形成合力的弊端。
第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相關的配套法規與制度。在國家海洋維權方面,針對目前日、美兩國侵權猖獗和我資源開發受阻的現狀,一是要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對外國軍船的內涵外延及其行為性質加以界定,並明確相應對象及行為適用的法律法規;二是根據東海資源開發情況,制定《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的配套法規與實施細則,確立諸如大陸架油氣資源開發規則、海洋建築物設施與結構物安全區域管理辦法等制度,並明確外國侵害我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資源開發活動應採取的措施等;三是完善海洋執法制度,制定維權巡航執法條例,明確維權執法主體、職責以及處置措施與許可權等內容;四是建立應對海上衝突,包括爭議海域引發爭端的處置機制。
設立高層次海洋決策和研究機構
海洋問題和事務具有其固有的複雜性和綜合性,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事關國家整體海洋戰略以及據此發展海洋事業的大局。相關高層戰略決策設計以及研究機構決策支援的不足,使海洋維權工作的開展難以有效地從海洋事業發展的全局出發,往往陷於被動不利的局面。
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難題,應儘快成立國家層面的海洋決策與研究機構。以制定綜合規範海洋事務的法律為契機,可以考慮像日本那樣,設立由國家領導人任最高領導,由外交、國防、國土資源等相關部委主要領導為成員的國家海洋事務綜合決策機構,全面負責國家海洋戰略的制訂與實施,綜合協調管理海洋事務。在國家海洋權益維護方面,該決策機構負責整體海洋維權戰略決策的制訂與監督實施,進行涉海部門之間的整合與管理,加強相關部門間的溝通與協調。
同時成立專門的海洋研究機構,就相關政策與方略的制訂向決策機構負責,嚴格依據國際國內海洋法,分析、研判國內外形勢,為決策機構對於海洋事務的綜合管理和協調提供決策支援,並對完善相關海洋立法以及海洋執行機構的體制和機制提出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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