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高分院判決一件罕見的性侵官司!吳姓大學生被控性侵學妹,更一審合議庭雖然認定有罪,但法官認為,這是年輕學子密切互動的過程中,行為控制失當導致,將一審重判改為二年徒刑、緩刑四年,但令半年內必須賠償學妹卅萬元,否則緩刑將被取消。
判決指出,民國九十六年十月間,還在嘉義讀某國立大學四年級的吳姓男子,與同系一對學弟妹情侶,共租一間公寓,三人感情甚好,當年十月十三日,學弟回台北參加姑姑的婚宴,遂委託住在一起的吳男,在凌晨騎機車到嘉義某餐廳接回打工下班的女友。
當天凌晨一點卅分,吳男忍不住與學妹單獨睡在同一公寓內的機會,竟趁她熟睡時,侵入其房間,先行猥褻後,再用手性侵,學妹因而驚醒,並哭求學長住手,吳始罷手;經過多天,學妹等男友返回、並向吳男套話錄音後,才向警方報案。
不過吳某從頭到尾僅承認當天學妹對他有擁抱行為,絕對沒有出手猥褻或性侵,本案只有吳男與學弟兩人的對話錄音,檢方為求慎重,對學妹、吳男進行測謊,吳男沒有通過測謊,學妹的指控卻通過測謊,檢方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將吳男起訴,並具體求刑七年。
嘉義地方法院調查後,吳男仍否認到底,但法官認定他有罪,依刑法第二二五條的趁機性交罪,判被告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法官認定測謊不能當成量刑的唯一證據,以罪證不足,判決被告無罪。
檢方上訴三審,經最高法院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合議庭認定被告有罪,但判決似乎暗諭三位學長、學弟妹,有特殊的「三角關係」,合議庭認為,學妹在遭到性侵後,還傳簡訊關心吳男有無參加考試,而且彼此還有互動。
合議庭認為,本案是血氣方剛的年輕學子,在密切互動過程中,未獲同意而逾越法律界限的性侵案,與一般的性侵案不同,刑法趁機性交罪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重罪,如量處三年徒刑,吳男勢必要入獄,此恐非立法本意,遂判被告二年,緩刑四年,但判決確定六月內必須賠償學妹卅萬元。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Five Filters recommends: Donate to Wikileaks.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